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工信局代草拟了《关于逐步加强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实施建议(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或六安市工信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六安市行政中心7号楼2楼市工信局工业节能与安全科。来信请注明“《关于逐步加强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实施建议(征求意见稿)》”字样。
2.
2024年7月31日
现将《关于逐步加强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实施建议》(送审稿)起草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2024年6月,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六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发现,霍邱县铁矿采选尾砂和机制砂压滤污泥管控不力,违规倾倒填埋现象多发,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为以点带面、逐步加强我市矿产采选和机制砂石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等法律和法规及政策规定,市工信局结合各部门监管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意见。
2024年6月28日,根据市政府要求,市工信局牵头起草了《关于逐步加强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实施建议》;7月1日,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了《关于逐步加强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实施建议》修改意见讨论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5部门参与讨论,会后,市工信局结合修改意见对文稿做修改完善;7月9日,分管副市长对《关于逐步加强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实施建议》做出批示,市工信局结合批示内容对文稿进行再次修改,形成了《关于逐步加强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实施建议》(征求意见稿),绘制了《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全过程规范处置流程图》《全市机制砂石压滤污泥全过程规范处置流程图》;7月30日,经分管市长同意,市工信局就《关于逐步加强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实施建议》(征求意见稿),正式印发通知,分别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直相关的单位等16家单位意见,其中裕安区人民政府反馈1条意见予以采纳,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3家单位反馈3条意见未采纳,并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查后形成送审稿。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逐步加强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六项举措。
一是严格项目准入。严格矿产采选及机制砂石项目立项及设计环节的审查,有关部门要对尾砂、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合理措施进行论证和审查,主要是考虑: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8厅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20〕94号)等文件,矿产采选及机制砂石项目立项、设计环节的审查内容包含了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因此就需要相关单位在项目准入环节加强对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建设内容的审查论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改部门负责铁矿有色矿种的核准立项,工信部门负责项目备案及初步设计审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生态环境及水利部门分别负责项目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各部门严格执行本行业领域中涉及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环节的审查把关。审批权限在上级机关的,市、县级部门转报前应严格进行初审把关,主要是考虑:矿产采选建设项目中,铁矿、有色矿种的核准及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查权限在省级,市级需要进行初审转报,因此应在转报前进行初审把关。
二是规范项目建设。矿产采选和机制砂石项目应严格按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的内容落实矿产采选尾砂、机制砂石压滤污泥的处理解决措施,同步配套建设处理设施,主要是考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已批准的设计的具体方案相违背,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报送原设计审查单位重新组织审查。建筑设计企业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市县有关部门应对建筑设计企业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做监督核查,主要是考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8厅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20〕94号)规定,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及初步设计审查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其中矿产采选及机制砂石建设项目涉及安全专项验收、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矿产采选项目还需在专项验收完成后完成综合验收)。因此,市县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负责的验收活动中加强验收流程及结果的监督核查,确保矿产采选尾砂、机制砂石压滤污泥配套处置措施运转合格,能达到设计的基本要求。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信部门负责矿产采选项目综合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是加强生产监管。鼓励矿产采选和机制砂石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工艺装备升级改造,从源头上减少尾砂、压滤污泥产生量,主要是考虑:根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第三十四条规定,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非煤矿山合理开采、资源综合利用,因此,工信部门要从源头上控制矿产采选尾砂、机制砂滤泥产生量,在关键技术和工艺上实现突破,提高工艺装备的自动化、机械化程度,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尾砂及滤泥综合利用率。矿产采选和机制砂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产运行中产生尾砂、压滤污泥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综合利用等信息,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主要是考虑:生态环境部《尾矿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尾矿环境管理台账做了明文规定,要求企业如实建立涵盖尾矿种类、数量、流向、贮存、综合利用等信息的环境管理台账并按不少于5年期进行保存,机制砂石企业参照该标准进行管理。因此,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环境管理台账的监督管理,工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砂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严格执行《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机制砂石行业生态环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六环函〔2021〕137号)有关规定,落实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是考虑:2021年7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机制砂石行业生态环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该文件对机制砂石企业在项目选址、排放标准、污染防治措施、其他环境管理等方面需满足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文件内容可以作为机制砂石企业在生产经营环节对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指导性文件。因此,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该项工作。
四是强化尾砂利用管理。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主要是考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等9厅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应急〔2020〕132号)规定: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尾矿库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因此,尾矿库源头控制由应急部门牵头负责,发改、工信部门因为参与项目立项环节的核准备案,故作为配合部门。鼓励矿山企业优先采用尾砂井下充填法进行采空区处理,充填及回填应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污染控制要求,主要是考虑:尾砂井下充填能够有效提高矿山的安全性,减少事故风险,同时也有助于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具体来说,尾砂充填技术通过将尾砂注入采空区,不仅可以稳定矿体,防止地面塌陷,还能有效利用工业废弃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考虑到尾砂井下充填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中的一个重要方向,根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井下充填中的污染防治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等9厅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应急〔2020〕132号)规定,由应急部门负责井下充填中安全生产的监管,确保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回采设计实施,确保安全。引导企业对矿产采选尾砂进行二次资源再选,通过利用尾砂作为基础建设垫料、开发加工环保建材等消化生产中产生的尾矿,探索尾矿的高附加值利用,主要是考虑:根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鼓励非煤矿山企业对尾矿有用组分进行分离提取,采取尾矿充填、生产建筑材料等先进实用技术,推进综合利用。尾砂作为一种二次资源,具有巨大的再利用潜力,因此,通过对尾砂进行再选和利用不仅可以减少对原生矿产资源的依赖,还能有效降低环境污染,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因此,由工信、交通、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主管的行业领域,推动尾矿资源在各自领域再利用。对无法综合利用确需排入尾矿库的尾砂,督促企业规范编制尾砂排放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并严格实施,尾砂排放记录应长期保存,同时实行尾砂封闭运输,主要是考虑:按照应急管理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针对排入尾矿库的尾砂应当编制排放作业计划并严格执行,确保尾砂合规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因此,应急部门作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环境管理单位,分别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抓好各自工作,规范尾砂排放。落实企业作为尾砂规范处置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尾砂违规倾倒或随意堆放等问题的处罚力度,主要是考虑:对于暂无有效利用手段的尾砂,企业要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对尾砂进行规范处置,合理贮存。相关部门也要加大对尾砂违规倾倒等问题的执法处罚力度,确保此类尾砂污染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再重复发生。因此,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对尾砂等工业固废贮存点、填埋点的选取规定,该项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考虑到涉及土地选址、涉及林地等问题,由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配合落实。
五是强化压滤污泥利用管理。机制砂石企业要规范设立压滤污泥暂存场所,远离自然水体。对湿法生产的企业应配备水处理系统,做好防渗;对含水率较低的压滤污泥,堆放时要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堆场覆盖,及时清理库存,避免过度占用土地资源,严禁随意堆放或处置,主要是考虑:根据住建部《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GB51186-2016)规定,机制砂石企业应规范设立压滤污泥暂存场所,远离自然水体,并对湿法生产的企业应配备水处理循环系统。考虑到日常检查中发现机制砂石企业生产作业厂区扬尘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故对于机制砂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含水率较低的滤泥,参考生态环境部《尾矿污染环境防护治理管理办法》中对尾矿扬尘防治措施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因此,对于机制砂石企业滤泥规范处置及污染防治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落实,滤泥堆场选址涉及到土地及林地等方面问题,由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协调配合。鼓励、引导利用压滤污泥作为有机肥料和土壤改良剂,生产砖瓦、陶粒、水泥等建材的原材料,推进综合利用,主要是考虑:机制砂石压滤污泥作为有机肥料和土壤改良剂,以及生产砖瓦、陶粒、水泥等建材,是当前污泥处理处置的重要方向之一,有助于实现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解决污泥处理的瓶颈问题。因此,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机制砂石压滤污泥综合利用环节的推进工作。对不能综合利用的压滤污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选址,规划建设专用贮存设施,减少环境污染,主要是考虑: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因此,对于不能综合利用的压滤污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选址,规划建设专用贮存设施,妥善处置压滤污泥,减少环境污染。
六是加强协调联动。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全过程规范处置的监管力度,推广尾砂、压滤污泥综合利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主要是考虑:通过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工作,助推非煤矿山及机制砂行业高质量发展。因此,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综合管理,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应急等部门按照本文件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责,落实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相应的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现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如审议通过,建议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采选和机制砂石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项目准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指标应达到国家有关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落实,不再单列)。严格矿产采选及机制砂石项目立项审查,相关部门要对尾砂、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合理措施进行论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矿产采选项目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时,机制砂石项目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时,相关部门要对尾砂、压滤污泥处置合理措施的科学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审批权限在上级机关的,市、县级部门转报前应严格进行初审把关(责任单位:各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二、规范项目建设。矿产采选和机制砂石项目应严格按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的内容落实矿产采选尾砂、机制砂石压滤污泥的处理措施,同步配套建设处理设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市县相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加强生产监管。鼓励矿产采选和机制砂石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工艺装备升级改造,推进生产过程清洁化、绿色化,从源头上减少尾砂、压滤污泥产生量(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矿产采选和机制砂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产运营中产生尾砂、压滤污泥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综合利用等信息,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机制砂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严格执行《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机制砂石行业生态环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六环函〔2021〕137号)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强化尾砂利用管理。严格尾矿库项目行政审批,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鼓励矿山企业优先采用尾砂井下充填法进行采空区处理,合理选择尾砂充填料,制定充填计划,优化充填工艺,保证充填效果,充填及回填应达到《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污染控制要求(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引导企业对矿产采选尾砂进行二次资源再选,通过利用尾砂作为基础建设垫料、开发加工环保建材等消化生产中产生的尾矿,探索尾矿的高附加值利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对无法综合利用确需排入尾矿库的尾砂,督促企业规范编制尾砂排放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并严格实施,尾砂排放记录应长期保存。尾矿库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矿山企业应当采取收尘、防尘措施,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实行尾砂封闭运输(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落实企业作为尾砂规范处置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尾砂违规倾倒或随意堆放等问题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
五、强化压滤污泥利用管理。机制砂石企业要规范设立压滤污泥暂存场所,远离自然水体。采用湿法工艺生产的企业应配备水处理系统,洗砂废水应进行沉淀、压滤,收集池、循环池容积应满足相关要求,并做好防渗;对含水率较低的机制砂石压滤污泥,堆放时要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堆场全覆盖,并及时清理库存,避免过度占用土地资源,严禁随意堆放或处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鼓励、引导利用压滤污泥作为有机肥料和土壤改良剂,生产砖瓦、陶粒、水泥等建材的原材料,推进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对不能综合利用的压滤污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选址,规划建设专用贮存设施,减少环境污染(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
六、加强协调联动。市直有关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责,以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产生、综合利用、贮存、运输等全过程规范处置为重点,及时信息沟通,强化协作配合,加强执法检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尾砂、压滤污泥综合利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力度,推动尾砂、压滤污泥资源在建材、交通等行业广泛应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
2024年7月31日,我单位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直有关单位、企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18条,其中有修改意见4条(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裕安区人民政府),采纳1条;无意见14条。采纳与否的理由见下表。
原文第1页,建议将“第一条中的严格矿产采选及机制砂石项目立项审查,相关部门要对尾砂、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合理措施进行论证”中的责任单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
未采纳。根据《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版),发改部门负责铁矿有色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准。
原文第2页,建议将“第二条中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市县相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修改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市县相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未采纳,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皖经信非煤
94号)规定:市县相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原文第4页,建议将“第六条 加强协调联动”中的责任单位删除“市水利局”
未采纳,市水利局负责非煤矿山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在加强协调联动中理应加强协调配合。
原文第3页,建议将“第四条中的矿产企业应当采取收尘防尘措施,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实行尾砂封闭管理”责任单位调换成“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2024年7月31日,我单位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直有关单位、企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20条(其中网络渠道反馈意见2条),其中有修改意见6条,采纳3条;无意见14条。采纳与否的理由见下表。
原文第1页,建议将“第一条中的严格矿产采选及机制砂石项目立项审查,相关部门要对尾砂、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合理措施进行论证”中的责任单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
未采纳。根据《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版),发改部门负责铁矿有色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准。
原文第2页,建议将“第二条中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市县相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修改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市县相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未采纳,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皖经信非煤
94号)规定:市县相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原文第4页,建议将“第六条 加强协调联动”中的责任单位删除“市水利局”
未采纳,市水利局负责非煤矿山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在加强协调联动中理应加强协调配合。
原文第3页,建议将“第四条中的矿产企业应当采取收尘防尘措施,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实行尾砂封闭管理”责任单位调换成“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采选和机制砂石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项目准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指标应达到国家有关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落实,不再单列)。严格矿产采选及机制砂石项目核准(备案)审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相关部门在对矿产采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等审查时,对机制砂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时,要对尾砂、压滤污泥处置合理措施的科学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审批权限在上级机关,需市、县级转报的,相关部门应严格进行初审把关(责任单位:各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二、规范项目建设。矿产采选项目应严格按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内容,机制砂石项目应严格按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审批内容,落实矿产采选尾砂、机制砂石压滤污泥的处理处置措施,同步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市县相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加强生产监督管理。鼓励矿产采选和机制砂石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工艺装备升级改造,推进生产过程清洁化、绿色化,从源头上减少尾砂、压滤污泥产生量(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矿产采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产运营中产生尾砂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综合利用等信息,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机制砂石企业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矿产采选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提升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强化尾砂利用管理。严格尾矿库项目行政审批,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鼓励矿山企业优先采用尾砂井下充填法进行采空区处理,合理选择尾砂充填料,制定充填计划,优化充填工艺,保证充填效果,充填及回填应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污染控制要求(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带领企业对矿产采选尾砂进行二次资源再选,通过利用尾砂作为基本的建设垫料、开发加工环保建材等方式消化尾矿,探索尾矿的高的附加价值利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对无法综合利用确需排入尾矿库的尾砂,督促企业规范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并严格实施,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尾矿库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矿山企业应当采取收尘、防尘措施,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实行尾砂封闭运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落实企业作为尾砂规范处置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尾砂违规倾倒或随意堆放等问题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
五、强化压滤污泥利用管理。机制砂石企业要规范设立压滤污泥暂存场所,远离自然水体。采用湿法工艺生产的企业应配备水处理系统,洗砂废水应进行沉淀、压滤,收集池、循环池容积应满足相关要求,并做好防渗;对含水率较低的机制砂石压滤污泥,堆放时要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堆场全覆盖,并及时清理库存,避免过度占用土地资源,严禁随意堆放或处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鼓励、引导利用压滤污泥用于生产有机肥料和土壤改良剂,生产砖瓦、陶粒、水泥等建材的原材料,推进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对不能综合利用的压滤污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选址,规划建设专用贮存设施,减少环境污染(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
六、加强协调联动。市直有关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责,以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产生、综合利用、贮存、运输等全过程规范处置为重点,及时信息沟通,强化协作配合,加强执法检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尾砂、压滤污泥综合利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力度,推动尾砂、压滤污泥资源在建材、交通等行业广泛应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
2024年6月,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六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发现,霍邱县铁矿采选尾砂和机制砂压滤污泥管控不力,违规倾倒填埋现象多发,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采选和机制砂石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制定《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实施意见》顺应绿色发展趋势,有助于促进环境保护、资源利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2024年6月28日,根据市政府要求,市工信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实施意见》;
7月1日,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修改意见讨论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5部门参与讨论,会后,市工信局结合修改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
7月9日,分管副市长做出批示,市工信局结合批示内容对文稿进行再次修改,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7月30日,经分管市长同意,市工信局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印发通知,分别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单位等16家单位意见,其中裕安区人民政府反馈1条意见予以采纳,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3家单位反馈3条意见未采纳,并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查后形成送审稿。
9月2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采选和机制砂石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
(一)严格项目准入。《实施意见》强调责任单位需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严格矿产采选及机制砂石项目核准(备案)审查。同时在对矿产采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等审查时,对机制砂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时,需要针对尾砂、压滤污泥处置合理措施的科学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当审批权限在上级机关、需市县级转报时,有关部门应进行严格的初审把关。
(二)规范项目建设。《实施意见》明确矿产采选项目和机制砂石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行政审批内容,同时落实矿产采选尾砂、机制砂石压滤污泥的处理处置措施,同步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市县相关部门应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三)加强生产监管。主要对企业的生产过程提出要求,鼓励矿产采选和机制砂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和设备升级;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其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机制砂石企业和矿产采选企业应严格对照相应的标准条例,机制砂石企业应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记录污泥的去向等,矿产采选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四)强化尾砂利用管理。《实施意见》主要从项目行政审批、采空区处理、二次资源再选、防止或减少污染措施以及企业主体责任五个方面展开。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鼓励矿山企业优先采用尾砂井下充填法,合理选择尾砂充填料,充填及回填应达到《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污染控制要求;引导企业对矿产采选尾砂进行二次资源再选,探索尾矿的高附加值利用;尾矿库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矿山企业应当采取收尘、防尘措施,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实行尾砂封闭运输;落实企业作为尾砂规范处置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尾砂违规倾倒或随意堆放等问题的处罚力度。
(五)强化压滤污泥利用管理。《实施意见》对压滤污泥暂存场所的规范设立和压滤污泥的综合利用提出要求,并对不同情况提出针对性意见。强调要规范设立压滤污泥暂存场所,远离自然水体。采用湿法工艺生产的企业应配备水处理系统,洗砂废水应进行沉淀、压滤,同时收集池、循环池容积应满足相关要求,做好防渗。考虑到机制砂石企业生产作业厂区扬尘污染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对含水率较低的机制砂石压滤污泥,堆放时要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堆场全覆盖,并及时清洗整理库存,严禁随意堆放或处置。鼓励、引导压滤污泥的综合利用,如利用压滤污泥用于生产有机肥料和土壤改良剂,生产砖瓦、陶粒、水泥等建材的原材料,同时针对不能综合利用的压滤污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科学规划建设专用贮存设施,减少环境污染。
(六)加强协调联动。《实施意见》强调有关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责,及时信息沟通,强化协调配合,加强执法检查,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的综合管理,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应急等部门按照本文件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责,落实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相应的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细化了相关部门在落实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中的职责,促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从项目准入、项目建设、生产过程和利用管理等方面出发,推进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的规范处置。
1.压实责任,加强合作。通过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形成合力,一同推动全市矿产采选尾砂及机制砂石压滤污泥规范处置工作,助推非煤矿山及机制砂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
2.加强宣传引导,鼓励科技创新。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引导,提高企业规范处置矿产采选尾砂、机制砂石压滤污泥的意识和能力;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工艺装备升级改造,推进生产的全部过程清洁化、绿色化。